《关于协同推进河长制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服务全市河湖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在河长制工作中的司法介入和助推机制,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与黄山市水利局、黄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河长办”)经共同商议,制定本意见。
—、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检察机关与河长办的协作配合,形成助推我市河长制工作从全面建立到全面见效健康发展的整体合力,促进全市河湖系统保护及水生态系统整体环境改善,为实现我市的水清、岸绿、河畅、景美,加快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提供法治支撑和保障。
二、工作机制
(一)信息共享机制。
市检察院定期通报涉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刑事犯罪案件及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市河长办定期通报河长制工作推进情况和涉及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和水污染防治等执法检查及案件办理情况,以及阶段性河湖治理与保护的整治重点、难点等,完善“两法衔接”。
(二)联席会议机制。
成立河长制监督协作工作小组,市检察院、市河长办分别确定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结合各阶段工作要点和任务需求,适时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共同分析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共同研究河湖管理保护衔接方面的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执法问题,交流相关案件信息,对疑难复杂案件共同探讨,统一执法思想和尺度。
(三)联合督办机制。
聚焦党政关注、群众关心、社会关切的突出河湖生态问题,适时开展联合检查和专项执法活动,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督办、挂牌督办和联合督办。
(四)宣传联动机制
重视监督协作经验做法的总结提升,充分借助报刊、电视、网站、“两微一端”等媒介,通过检察开放日、水法宣传周、综治宣传月等形式,开展工作动态、典型案例及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不断提高公众生态法律、生态维权意识,营造生态文明建设良好氛围。双方可互派人员为对方的培训班授课,共同研究解决河湖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理论、实务问题。
三、工作内容
(一)加强刑事监督
在市河长办协调和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配合下,市检察院通过查阅案件台账、行政处罚案卷,发现应当移送而未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及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移送。
通过市河长办或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移送公安机关的涉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领域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不立案或者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市检察院依法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
对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查处的可能涉嫌犯罪的重大案件、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件、涉众面广的案件、跨行政区划的案件等,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督促引导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围绕案件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二)加强行政监督
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和河长依法履职。对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河长不作为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市河长办及时将具体情况通报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应当依法调查核实,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纠正行政违法行为。同时,相关成员单位和河长执行检察建议情况,市检察院应当及时通报市河长办。
(三)加强执行监督
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涉及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 罚款、给予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难以执行的,检察机关依法给予监督配合和支持工作。
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发生人民法院违法裁定不予执行或进入执行程序后消极执行、无故终结执行程序等违法执行情形,可商请检察机关对 人民法院的审查裁定和执行活动予以监督。
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人民法院涉河湖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活动违法的,可商请检察机关予以监督,或者引导执行案件当事人申请检察机关监督。
(四)强化公益诉讼
对市河长会议成员单位通过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责任或者司法机关通过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刑事责任,而未能恢复被破坏的河湖生态环境的,河长办应移送案件线索并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发现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或者河长办在履行统筹协调、监督管理职责中,反映其他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造成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经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