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63/202508-00010 信息分类: 廉政风险点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08-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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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水利局廉政风险点目录清单(含行政中介服务事项)

作者: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8-07 11:33 信息来源:黄山市水利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水利局廉政风险点目录清单
 单位:黄山市水利局                                       时间:2025年1月10日
序号 项目名称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人事管理
1 在年度考核表彰中不履行考核评选程序和报批程序,或隐瞒考核评选真实情况 ,致使结果不公平。 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规定履行手续,做到干部提拔任用一人一档 ,做到有迹可循。 办公室负责人、市局分管局长
1 没有按人社部门文件要求组织职称评定, 或标准尺度不一 ,或把关不严,有失公允。 年度考核严格按照程序评选,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并向人社局报批,每年一档,做到有迹可循。
2 党风廉政 3 发现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苗头,碍于情面,执纪不够及时主动;处理违规违纪问题,受外力影响,致审查不够细致深入;存在处置程序不规范、执纪不严、问责 不力等隐患。 切实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督促科室负责人和党支部书记履行好管理职责,强化党员干部教育管理,加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按照规定程序、标准,规范处理党员违纪违法问题。
3 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3 工程招标投标方面。核查经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是否存在招标人肢解发包、虚构涉密或应急项目等规避招标、应招未招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变更中标内容、签订阴阳合同,违规大幅增加工程量、低中高结,标后履约管理不严格等情况。是否存在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评标不公、围标串标等问题。 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供水工程项目法人依法依规选择工程承发包方式,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承担首要责任,工程参建各方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分别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加强对参建单位合同履约情况管理,狠抓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农村供水工程通水前,要按标准组织分段水压实验和通水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通水运行。强化工程建后运行管理,明确农村饮水安全政府主体责任、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相关部门责任、压实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责任、强化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责任、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责任台账制度。 市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市局分管局长
工程运行管护方面。是否存在建成后未及时清产核资,工程所有权、经营权不明晰,资产交接手续不全问题。是否存在工程建成但未实现通水、建成但已停运问题。是否存在未落实供水单位(人员)、未明确运行管理责任问题。是否存在未落实千吨万人工程水质日检和县级主管部门水质巡检,以及水质检测结果虚假等问题。是否存在供水设施失修失管、抢维修不及时问题。是否存在主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问题。
项目建设实施方面。是否存在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项目,以及未按设计方案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管理混乱等问题。是否存在监理单位虚以应付、履职尽责不到位问题。是否存在已有工程质量问题未整改到位情况。是否存在设计变更未履行审批手续问题。是否存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问题。是否存在下达计划的工程未实施,或未按照批复内容全面完成建设任务,成为"半拉子"工程。
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验收 5 受理风险: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不是本部门受理的未告知受理部门。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许可和验收程序等予以公开;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3.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登记申请落实到人;4.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5.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6.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受理人员、水利水保监督站站长、市局分管局长
审查风险:材料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降低审查标准。 行政审批服务科人员、水利水保监督站站长、市局分管局长
决定风险:审批制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承诺制项目形式审核把关不严;不能做到信息及时公开、公示决定信息。 水利水保监督站站长、市局局长
送达风险: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或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许可决定和验收结论。 水利水保监督站站长及相关人员
事后监管风险:未按规定监督,或发现问题不进行纠正,疏于管理的。 水利水保监督站站长、市局分管局长
5 取水许可 5 受理风险: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不是本部门受理的未告知受理部门。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许可和审批程序等予以公开;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3.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登记申请落实到人;4.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5.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6.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受理人员、水政水资源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审查风险:材料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降低审查标准。 行政审批服务科人员、水政水资源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决定风险:违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能做到信息公开、公示。 水政水资源科长、市局局长
送达风险: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或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服务科人员,水政水资源科长
事后监管风险:未按规定监督,或发现问题不进行纠正,疏于管理的。 水政水资源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6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审核 5 受理风险: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不是本部门受理的未告知受理部门。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许可程序等予以公开;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3.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登记申请落实到人;4.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5.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6.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受理人员、水利水保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审查风险:材料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降低审查标准。 水利水保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决定风险:违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能做到信息公开、公示。 水利水保科科长、市局局长
送达风险: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或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许可决定。 水利水保科科长
事后监管风险:未按规定监督,或发现问题不进行纠正,疏于管理的。 水利水保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7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5 受理风险: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不是本部门受理的未告知受理部门。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审批程序等予以公开;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3.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登记申请落实到人;4.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5.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6.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受理人员、水利水保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审查风险:材料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降低审查标准。 水利水保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决定风险:违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能做到信息公开、公示。 水利水保科科长、市局局长
送达风险: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或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许可决定。 水利水保科科长
事后监管风险:未按规定监督,或发现问题不进行纠正,疏于管理的。 水利水保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8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5 受理风险: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不是本部门受理的未告知受理部门。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许可和验收程序等予以公开;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3.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登记申请落实到人;4.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5.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6.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受理人员、水利水保科科长、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审查风险:材料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降低审查标准。 水利水保科科长、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市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站长、市局分管局长
决定风险:违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能做到信息公开、公示。 水利水保科科长、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市局局长
送达风险: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或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许可决定。 水利水保科科长、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市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站长
事后监管风险:未按规定监督,或发现问题不进行纠正,疏于管理的。 水利水保科科长、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9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5 受理风险: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不是本部门受理的未告知受理部门。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许可和验收程序等予以公开;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3.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登记申请落实到人;4.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5.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6.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受理人员、市局分管局长
审查风险:材料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降低审查标准。 行政审批科人员、规基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决定风险:违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能做到信息公开、公示。 规基科长、市局局长
送达风险: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或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许可决定。 规基科科长
事后监管风险:未按规定监督,或发现问题不进行纠正,疏于管理的。 规基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10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审批 5 受理风险:受理不及时,没有在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规定期限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没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不是本部门受理的未告知受理部门。 1.完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互联网、公示栏、办事指南和告知单等形式将许可和验收程序等予以公开;2.加强窗口管理,设立群众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接受群众监督;3.落实首办责任制,将每一件登记申请落实到人;4.在项目审查和验收时,采取专家组评审的方式,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作用;5.加强业务培训与考核,提升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6.加强内部监督检查。 窗口受理人员、行政审批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审查风险:材料审查不严格,未按规定程序操作或降低审查标准。 行政审批科人员、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决定风险:违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不能做到信息公开、公示。 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市局局长
送达风险:不能在规定时限内按规定程序或方式向申请人发放许可决定。 行政审批科人员,水政水资源科科长
事后监管风险:未按规定监督,或发现问题不进行纠正,疏于管理的。 水政水资源科科长、市局分管局长
11 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弃置堆放、种植等妨碍行洪与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围湖、围垦河道的活动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2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要求修建前述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3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4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的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5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与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危害水工程安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6 对违反河道采砂规定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7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8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活动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9 对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措施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20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21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4 受理风险:未依法确定征收相对人,该征收的未征收; 1、严格执行工作制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严格执行程序,健全相关档案,随时接受检查;2、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收费; 3、不接受现金支付,要求交费单位统一汇缴税务部门专户,开具财政统一发票,接受财政监督。4、加强对承办人员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教育,提升业务水平,增强拒腐防变能力。 承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核风险:法律适用错误,违规决定,滥用自由裁量权,徇私舞弊;未执行最新补偿费优惠政策; 承办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决定风险:应该征收的未征收,或未按规定时限、标准征收,未做到收缴两条线; 承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事后监管风险:管理监督不到位,导致公共财产流失。 承办人员、承办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2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措施。 3 催告风险:未告知,或未按程序告知当事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 1、加强《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廉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和廉政自律意识;2、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强制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3、强化执行情况监督,建立对当事人回访制度。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执行风险: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事后监管风险:解除强制措施后,未及时跟踪监督做好后续工作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23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5 受理风险:不按规定受理;不予受理的,未告知理由。 1、严格执行《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的要求成立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3、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标准,充分发挥大坝安全鉴定委员会作用,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4、加强督查,注重警示教育,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承办人员、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通过;接受申请人请托,把关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承办人员、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收受好处,违规作出决定。 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市局局长
确认风险:安全鉴定结果确认不准确,接受请托,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鉴定结果。 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市局局长
事后监管风险:未按规定监督,或事后发现问题不进行纠正的。 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承办人员、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24 水库大坝、水闸注册登记 3 受理风险:不能一次告知注册登记所需材料,无故超期办理。 1、严格执行《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2、严格执行工作程序和标准,消除个人意志在工作中的影响;3、加强督查,注重警示教育,发现问题,依法追究责任。 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承办人员、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不全的予以通过;接受申请人请托,把关不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 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承办人员、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登记风险:登记中未注明大坝安全类别,属于险坝者,未限期进行安全加固,未规定限制运行的指标。 水利水电建设管理站负责人、市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