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63/202508-00008 信息分类: 行政权力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08-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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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市水利局公共服务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

作者: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8-07 11:25 信息来源:黄山市水利局 阅读次数:
市水利局调整后公共服务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  理     是否是政务服务事项
1 水利科技下乡(基层)服务 1.《安徽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水规计﹝2016﹞52号):将水利科技推广到田间地头、生产一线。
2.《关于印发﹤省水利厅深化水利改革领导小组201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皖水规计函﹝2016﹞721号):深化水利科技创新,大力推广水利先进实用技术,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下乡(基层)活动,不断提升全省水利科技水平。 
2 水旱情预警发布 根据《关于印发市文化和旅游局等23个部门三定规定和市政府办公室等10个部门三定规定调整方案的通知》(办字〔2019〕28号)黄山市水利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市水利局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
3 组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安徽省水法宣传月”活动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系统法治宣传教育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水政法﹝2021﹞342号):第四部分“创新普法方式和宣传载体,着力提高水利法治宣传教育针对性实效性”中第二条,大力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以及水利法律法规颁布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水利法治宣传教育,营造浓厚的水利法治宣传氛围。
4 发布水资源公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皖政〔2013〕15号)第二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定期或不定期发布水资源信息。                                
5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按照统一的信用信息标准,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步伐,健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信用信息登录、检索、查询功能。所有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应于2015年12月底前登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基本指导目录(试行)》要求和信用信息平台设置,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实现信用记录的全覆盖和电子化存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自主填报信用信息,并对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6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信息发布 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第十三条: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原则上应予以公开,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责令整改、约谈、停工整改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可不予公开。第十六条: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年,较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2年,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开期限为1至3年。公开期限内再次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根据出现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严重程度及频次,公开期限延长1至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开期满后,不良行为记录信息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溯。行政处理在申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对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开。申诉处理机关、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7 省管河道(长江除外)禁采区和禁采期公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2.《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8 农村饮水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及培训服务 推广及培训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管理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19〕37号)第三部分(三)加强省、市、县三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服务能力建设。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技术服务、业务培训。
9 市级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信息服务 1.《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2016-2018 年)>的通知》(水财务〔2016〕168 号)全文。
2.《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2〕412 号):由省水文局负责承担全省用水总量、水环境、农业灌溉水量取用水在线监测站建设。
3.《安徽省水文条例》:水文机构应当对水资源进行动态监测,为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生态修复、水环境治理等提供监测资料。
10 水利技术成果转移推广 1.《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 ﹝2011﹞1号):要着力提高水利科技创新能力,力争在水利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核心技术上实现新突破,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2.《关于安徽省机电排灌总站主要职责的通知》(皖水人 ﹝2010﹞268号):组织开展机电排灌站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应用及工程技术咨询等工作。
11 水土保持技术服务与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七条
12 取水许可发放、注销及吊销情况公告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告。
2、《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2015年第47号令)第三十一条:取水审批机关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告其上一年度新发放取水许可证以及注销和吊销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13 节约用水主要指标公布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节约用水主要指标。
14 节约用水业务培训 《安徽省节约用水条例》(2015年7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用水管理人员和用水单位的有关人员免费组织节约用水业务培训,开展技术交流与合作,提高节约用水管理与服务水平。
15 取水许可遗失、损毁补办服务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16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水质定期抽查结果公布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源、供水水质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有关监测机构对水源地、出厂水质、管网末梢水质进行化验、检测,并公布结果。 
17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的公示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38号令)第二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设施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供水单位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