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廉政风险点
22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建设工程设施的强行拆除措施。 | 3 | 催告风险:未告知,或未按程序告知当事人采取何种强制措施的, | 中 | 1、加强《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廉反腐倡廉教育,增强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和廉政自律意识;2、严格遵守执法办案纪律要求,保证两人以上共同到场实施强制措施,不单独与当事人会面,不在办公场所以外与当事人会面;3、强化执行情况监督,建立对当事人回访制度。 |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
执行风险: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中 |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 ||||
事后监管风险:解除强制措施后,未及时跟踪监督做好后续工作的。 | 中 |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