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63/202507-00007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5-07-03
发布机构: 黄山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07-0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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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水利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作者: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7-03 16:31 信息来源:黄山市水利局 阅读次数:

附件1

水利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黄山市水利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 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 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17〕77号),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以下标准计征: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由每平方米1.2元降为每平方米1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由每年收费2元降为每年收费1元。石油、天然 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销售额计征,其中井下开采类项目由按销售额1.2降为按销售额1计征,露天开采类项目由按销售额2降为按销售额1.5计征。对已实行资源税改革的煤炭企业减半收费。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1元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5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 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 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 [2014]886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水利厅、中国人 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的通知》(财综[2014]328号)

由税务部门执收

注:目录清单填写范围包含各部门及下属单位本级所有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保证金、政府定价的经营服

    务性收费,以及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