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水利(2024版)
八、水利 |
|||||||||
20 |
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税后,停止征收水资源费) |
市自来水公司 |
详见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综〔2008〕79号;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黄发改价格〔2020〕9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
||
2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国家税务总局黄山市税务局 |
详见文件(2025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按现行收费标准80%收取。) |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皖价费〔2014〕160号;皖价费〔2017〕5号;皖价费〔2017〕77号;财税〔2020〕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1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皖发改价费函〔2024〕437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