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水利局行政确认运行依据、条件及程序(2023年版)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14 | 行政确认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注册登记 | 1.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2.《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进行检查。” 3.《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以下称鉴定审定部门)按本条第四、五款规定的分级管理原则对大坝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4.《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水建管管〔2008〕214号)第六条第二款“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大型及其直属水闸的安全鉴定意见。”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成立安全鉴定委员会(专家组)组织专家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状况进行现场勘验和专家论证。 3.确认责任:审定并印发安全鉴定报告书。 4.事后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大坝、水闸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报送水利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进行安全鉴定的水库大坝、水闸不予安全鉴定; 2.未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行业标准进行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造成水库大坝、水闸发生安全事故的; 3.擅自变更安全鉴定程序的; 4.鉴定结论不如实反映工程实际状况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