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63/202506-00037 信息分类: 廉政风险点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5-06-2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黄山市水利局行政处罚事项廉政风险点(2024年版)

作者: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5-06-23 17:59 信息来源:黄山市水利局 阅读次数:
11 对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弃置堆放、种植等妨碍行洪与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或围湖、围垦河道的活动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2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桥梁、码头和其它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未按照要求修建前述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3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4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的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5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与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危害水工程安全、崩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6 对违反河道采砂规定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7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行政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8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活动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19 对生产建设项目未按规定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水土保持措施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20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7 立案风险:案件受理不及时,不按程序立案,徇私舞弊,应立不立或随意销案; 1、建立案件查处台账,定期进行检查;2、建立立销案登记簿,加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监督。3、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4、严格依照《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查、收集证据;5、执行案件核审等内部监督检查制度;6、严格执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7、加强政务公开,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8、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学习和廉政纪律教育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调查取证风险:调查取证时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接收当事人的宴请或收受财物,收集假证据或损坏证据等;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审查风险:审查时不按规定把关的,或徇私舞弊;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告知风险:未履行告知程序或未按法定程序告知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
决定风险:未进行领导集体研究不按程序作出决定,应该处罚的不罚,应该重罚的轻罚,滥用自由裁量权;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主要领导
文书送达风险:不按时限、程序履行送达的;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
案件执行风险:对已作出处罚决定的案件不执行或不及时执行。 办案人员、办案机构负责人、市局分管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