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试行)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全市因干旱导致的农村地区季节性缺水问题,建立连续干旱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农村供水工程应急保障能力,最大限度消除或减少干旱对农村供水保障的不利影响,保障农村居民供水,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6) 其他法律法规。
1.2.2 标准规范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
(3)《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
(4)《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
(5)《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
(6)《农村应急供水保障技术导则》(T/JSGS010);
(7) 其他标准规范。
1.2.3 政策文件
(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
(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2年);
(3)《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2022年);
(4)《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2023年);
(5) 其他文件。
1.3 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干旱对农村居民生活用水的影响。发生干旱时,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兼顾生产、生态用水。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市负总责、区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农村供水抗旱工作的领导。
(3)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结合供水水源、供水设施、供水对象等因素,因地制宜制定农村供水抗旱工作措施,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农村供水干旱工作。
(4)预防为主,高效处置。坚持预防为主的抗旱工作方针,强化气象预测、旱情研判和干旱缺水预防措施。加强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建设、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增强干旱缺水应对处置能力。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因干旱导致的农村地区缺水事件的应急处置。包括但不限于:
(1)因连续干旱,地表水源水量持续减少,可供水量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
(2)因连续干旱,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导致地下水可采量锐减或不能正常取水,不能满足正常供水需求。
2 组织机构及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水利局统一领导全市农村供水工程抗旱应急工作。区县水利局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机构,区县组织机构体系应覆盖有农村供水保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村及供水管理单位。
2.2 工作组和专家组
市水利局根据工作需要,组建农村供水保障工作专班,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做好抗旱指导、事件调查和处置工作。
工作专班工作职责:组织农村供水工程抗旱活动及专题研究;参与农村供水抗旱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培训及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应急响应时,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供咨询或建议,必要时参加干旱事件应急处置;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对区县及供水单位给予技术支持。
3 干旱灾害等级
依据《黄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农村供水干旱灾害划分为四个等级。
轻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中度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5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0%—40%。
严重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0%—80%;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0%—60%。
特大干旱: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或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4 预防机制
4.1 风险源识别
市、区县水利部门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抗旱巡查、监测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干旱气象条件下农村供水保障情势,适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预测干旱缺水风险。
4.2 监测预报
加强与水文气象等部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由区县水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指导供水单位开展农村供水抗旱日常监测。区县水利部门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按规定将有关信息及时向区县人民政府及市水利局报告。
4.2.3 信息共享
加强信息共享、合作、协调、沟通,建立各类信息的同步交换、上下联通机制,明确信息报送工作要求,对复杂信息共同研判,形成高效、快捷、准确的信息共享机制,为应对和处置干旱事件提供基础信息保障。
4.3 预防准备
4.3.1 组织准备
农村供水抗旱是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区县水利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供水抗旱组织体系,明确农村供水抗旱工作职责和要求。区县农村供水抗旱应急组织机构负责协调落实乡镇及供水管理单位抗旱保供水组织体系。
市级层面工作职责:负责拟定全市农村供水抗旱应急处置相关文件,组织编制市级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组织领导和指挥农村供水干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妥善处置应急响应期间的重大问题。
区县级层面工作职责:负责本地区内农村供水干旱事件应急处置;组织编制区县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拟定本地区农村供水抗旱应急工作制度,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掌握本地区农村供水安全信息,及时向上级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干旱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农村供水抗旱应急救援工作。
乡镇及供水单位职责: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建立供水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抗旱应急工作方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单位负责制定“一厂一策”应急预案,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以行政村为单元制定“一村一策”应急预案,报区县水利部门备案;跨村供水工程由所在乡镇视具体情况组织编制“一村一策”应急预案,并报区县水利部门备案;各乡镇及供水单位配备必要的抢修设备及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
区县农村供水抗旱组织体系及责任人员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4.3.2 预案准备
(1)市水利局指导区县及时动态修订、完善各级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预案,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培训和演练。“一厂一策”“一村一策”预案体系应贯彻落实到乡镇、行政村、供水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确保预案提前知晓,人员随叫随应。
(2)区县应急预案应明确干旱缺水紧急情况下,供水优先保障顺序。当地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应作为优先保障对象。
4.3.3 队伍准备
强化各级应急抢险工作技术支撑,市级依托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库,区县对应组建工作专班,形成专家“就近调用、远近结合”等动态管理机制。农村抗旱应急队伍应纳入区县水旱灾害防御应急队伍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4.3.4 物资准备
农村供水抗旱物资纳入全市水利防灾物资仓库统一储备、管理和调度。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区县相关部门加强农村供水抗旱物资储备和管理,完善物资管理和调运制度,持续提高物资仓储精细化管理和调度水平。
4.3.5 非工程措施准备
(1)强化水源水量动态监测。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市水利局指导区县动态监测水源来水量、蓄水量和工程供水量。偏远山区、高山区等易旱地区,视情况加密监测。
(2)强化干旱缺水预防预控。市水利局指导区县复盘典型干旱年份缺水人口分布情况,根据水源水量监测结果,利用供需水量平衡关系,预测研判不同等级干旱条件下水源水量保障能力与缺水人口,预判未来抗旱保供水风险点。
(3)加强水利工程蓄水保水。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采取“拦、引、蓄、调”相结合的方式有效拦蓄降雨或径流,做好现有供水设施的调水补水囤水,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持续干旱储备充足的可供水量。
(4)严格水资源调度管理。密切关注天气和水情动态,对兼有饮水、灌溉、生态、发电、养殖、景观等多功能的水利水电工程,市水利局指导区县水利部门根据降雨和水库河流水量的变化,按照“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提前制定并及时调整农村供水保障水源水量调度计划,优先保障群众生活用水。干旱风险较高区域,加强水源水量和流量泄放监测与管控。
(5)制定并落实节水措施。区县水利部门应加强干旱期间用水定额管理,并根据降雨量、工程可供水量及群众生活用水量动态调整用水计划,避免超定额用水和超计划用水,视旱情适时压减生活用水。强化各领域节水限水措施,科学调控非生活用水,落实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节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
(6)提前制定分时分片供水计划。区县水利部门应根据农村供水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规模的农村供水工程,细化干旱期间供水规则,提前制定分时分片供水计划并向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为抗旱保供水做好准备,有效延长现有水源保供时间。
(7)用水户提前储水备水。区县水利部门应会同气象部门及时发布干旱讯息或工作提示,指导用水户提前储水防旱。水源条件较差的高山区,协助群众提前购置分户水缸水桶,利用降雨时段储水备用,降低突发性缺水风险。
(8)提前制定应急送水计划。区县水利部门根据干旱缺水风险预测,会同应急部门提前制定应急送水计划,明确水源、车辆、人员队伍、送水线路、送水时间、取水点等。对缺乏劳动力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或丧失劳动能力等特殊群体,送水到户。
(9)持续动态监测。市、县、乡、村四级联动,建立健全“村组排查、乡镇巡查、县级督查、市级指导”的饮水安全风险监测和响应机制,实时掌握可能缺水区域、缺水人员生活用水保障情况,全覆盖落实应急兜底措施,做到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4.3.6 工程措施准备
(1)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加强推进小型水库、塘坝、调节水池、水井等农村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提升缺水区域抵御干旱的基础能力。
(2)供水管网联通互调互济。有条件的地区通过农村水网建设,依托大水源、建设大水厂、构建大管网,促进农村供水工程与城市管网互联互通,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互联互通,规模化工程联通周边小型分散供水工程,提高农村供水工程的水源保证率,提升农村供水工程抵御干旱风险的能力。
(3)供水设施更新改造。加强对漏水、老旧、不能正常运行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降低管网漏损率。
(4)供水设施维修管护。加强干旱期间供水设施管护,加密巡查频率,加大维修养护力度,减少干旱期间设施设备运行故障,提高供水保证率。
4.4 工作提示
市水利局根据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旱情,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机构、专家分析研判旱情发展趋势、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并发布相应的工作提示。
市水利局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市应急部门,提请做好抗旱抢险、灾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区县水利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预警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农村供水抗旱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抗旱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抗旱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抗旱防灾。
区县水利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抄送市水利局。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预计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干旱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发展程度、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因素,市水利局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4个等级。
5.2 启动条件与程序
5.2.1 启动条件
按照市水利局水旱灾害各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执行。
(1)Ⅳ级应急响应
2个以上区县范围内发生中度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2)Ⅲ级应急响应
2个以上区县范围发生严重干旱且预报未来一周无有效降雨。
(3)Ⅱ级应急响应
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时,2个以上区县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4)Ⅰ级应急响应
预报未来一周无透墒雨时,全市一半以上区域范围内发生特大干旱。
5.2.2 启动程序
根据农村供水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水旱灾害防御各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市水利局提出启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建议,并按照水旱灾害防御各级应急响应启动程序启动。
如率先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则区县级、乡镇级应急响应随之自行启动。
5.3 响应措施
5.3.1 先期处置
发生农村供水干旱缺水事件,供水单位是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干旱缺水事件发生后,供水单位应立即按照供水工程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并公告农村居民,提醒做好储水节水等应急措施。区县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供水单位的先期处置工作,并组织力量应急解决群众干旱缺水问题。
5.3.2 应急调水
在市水利局的指导下,区县水利部门会同供水单位采取应急调水措施保障干旱期用水量。
(1)启用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当供水水源水量不足时,优先启用备用水源;当供水水源和备用水源不足时,及时启用应急水源。
(2)开辟新水源。无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的,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通过开辟新水源的方式应急调水。开辟新水源可采取寻找溪沟水、打井提取地下水、采用水泵抽提河水等方式。
(3)铺设引调水管网。通过铺设引调水管网,将受旱工程与周边尚有富余水量的供水工程联通,解决水源短缺的问题。
5.3.3 分时分片供水
在持续干旱趋势下,水源接近旱警水位或流量时,造成因水源水量不足或末梢水压不稳无法24小时连续供水的,应采取分时分片供水措施。供水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单位报告并发出通告,控制好调蓄设施工况,采取统一时段供水停水或不同时段分区域轮流供水的方式,减少供水量,延长可供时间。分时段供水期间,区县水利部门要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支持和参与农村供水抗旱行动。
5.3.4 拉水送水
当应急调水、分时分片供水等措施仍无法及时解决群众干旱缺水时,以优先保障农村居民基本饮水需求为目标,采取拉水、送水等措施。
(1)拉水送水由区县按制定的应急送水计划组织实施。
(2)拉水送水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瓶(桶)装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的要求,饮用天然矿泉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的要求。
(3)拉水送水的车辆应保持车况良好,确保运输安全;用于拉水送水的盛水容器应干净卫生,使用前应冲洗消毒;拉水送水盛水容器应配置放水闸阀和配水管道,方便群众取水。
(4)拉水送水前应告知当地居民送水线路、送水时间、取水点、配水量、送水人员联系方式及取水、储水和节水等应知事项。
(5)对于老弱病残人群,应组织送水到户。
5.4 响应结束
当农村供水干旱缺水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得到有效保证时,由应急响应启动发布单位宣布结束应急响应。
5.5 信息报送机制
供水干旱缺水事件发生后,相关供水单位应及时向属地乡镇报告,同时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属地乡镇获取干旱缺水事件信息后,应开展干旱缺水事件核查,并向区县水利部门报告。涉及应急供水、抢险救助等事项的,按相关规定报应急等相关部门。
事发地区县水利部门在接到供水突发事件报告后,在第一时间指导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对灾情进行汇总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补的方式。
6 后期处置
6.1 复盘检视
市、区县水利部门、供水单位及时复盘检视应对处置干旱缺水的组织体系、技术措施,完成调查评估报告。
6.2 善后处置
强化农村供水干旱灾害善后处置工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有关规定上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因干旱导致水源水质恶化的供水设施,要持续加强对水质的监测,水质检测稳定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借助媒体传播方式,加大对农村居民宣传供水突发事件下的安全饮水和节约用水的知识;倡导农村居民参与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鼓励居民发现问题及时上报,降低供水风险,加强供水保障。
6.3 设施修复
对旱情期间发生损毁的供电、配电、水泵、净化、消毒、输水管网、入户等设施,供水单位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复。对影响当年农村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7 保障措施
7.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农村供水抗旱应急会商、抗旱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农村供水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等工作制度。
7.2 通信保障
市、区县水利部门设立农村供水保障监督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7.3 队伍保障
区县水利部门协调应急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组建农村供水抗旱应急队伍。规模化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应组建应急供水队伍,并明确人员职责。鼓励社会志愿组织积极参与农村供水抗旱工作。按照供水应急预案要求,组织不同类型的供水干旱事件应急演练,提高应急队伍和人员的抢险救灾能力。
7.4 物资保障
易旱、缺水地区应储备一定的抗旱物资,发生事故时,由水利部门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水质监测设施(检测仪器、标准物质、试剂)、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相关设备配件及时供应。各区县要做好设施设备储备和储放、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7.5 技术保障
各区县应建立农村供水抗旱专班,定期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供水干旱事件开展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研究。发生干旱缺水事件时,及时派出专人技术人员指导应急抢险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培训,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应对供水干旱事件能力和水平,确保供水干旱应急措施准确到位。供水单位应加强应急供水专业技能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应急供水知识和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