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63/202404-0003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4-04-30
发布机构: 黄山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4-04-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黄水防〔2024〕1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黄山市水利局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作者: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4-04-30 10:19 信息来源:黄山市水利局 阅读次数:

各区县水利(农水)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规土处、黄山高新区管委会:

    为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进一步规范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市水利局、黄山水文水资源局制定了《黄山市水利局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4月30日


黄山市水利局水旱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水利局水旱情预警发布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组织指导全市水旱情预警发布工作,会同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市水利局、黄山水文水资源局具体负责市级水旱情预警发布工作,黄山水文水资源局配合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所辖区域水旱情预警发布相关工作。

第三条 水旱情预警分为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工程管理单位和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等内部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内部预警”)和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以下简称“社会公众预警”)。

第二章  内部预警

第四条 内部预警一般包括预警类别、预警发布时间、预警范围(流域、区域)、预警内容等。

第五条 内部预警主要发布水情、旱情两类信息,不划分预警等级。其中,水情预警分为预报预警和实时预警。

预报预警:根据实时雨水情,当预报屯溪、太平、徽州、渔梁、休宁、黟县、祁门水文站点将超警戒或保证水位,市水利局、黄山水文水资源局以《水情预报专报》向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布,并抄报市防办。一般通过基层防汛预警平台公文交换系统方式发送,基层防汛预警平台公文交换系统无法发送的,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QQ等方式发送。

实时预警:自动雨量站降雨达预警阈值或屯溪、太平、徽州、渔梁、休宁、黟县、祁门水文站点以及月潭水库、丰乐水库、黟县东方红水库水位达防汛特征值(见附表1、附表2)时,黄山水文水资源局通过黄山水旱情信息网自动向市水利局、市防办及影响范围内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人发送预警短信。

干旱预警: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市水利局、黄山水文水资源局以《干旱预警》向影响范围内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布,并抄报市防办。一般通过基层防汛预警平台公文交换系统方式发送,基层防汛预警平台公文交换系统无法发送的,可通过电话、传真、微信、QQ等方式发送。

第六条 内部预警应依据水旱灾害防御形势,适时调整更新发布,预警过程结束后自然解除预警。

第七条 收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责任人应按规定及时处理预警信息,做好分析研判和各项防御工作。

第三章  社会公众预警

第八条 社会公众预警主要发布洪水预警、干旱预警和山洪灾害气象预警三类信息,一般包括预警类别、预警发布时间、预警范围(流域、区域)、防御提示等内容。

第九条 依据洪水和干旱严重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洪水预警、干旱预警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其中洪水预警一般为:河道站点水位接近警戒水位发布蓝色预警,达到或超过警戒水位发布黄色预警,接近保证水位发布橙色预警,超过保证水位或历史最高水位发布红色预警。

当屯溪、太平、徽州、渔梁、休宁、黟县、祁门水文站点发生洪水或出现区域旱情时,市水利局、黄山水文水资源局依据水旱灾害防御形势,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基层防汛预警系统等一种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洪水或干旱预警。

第十条 根据未来24小时气象降雨预报(当日20时至后一日20时),市水利局会同市气象局、市应急管理局联合研判山洪灾害风险程度,联合发布山洪灾害气象预警,由低至高分为四个等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山洪灾害可能发生、可能性较大、可能性大、可能性很大,一般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发布,其中红色和橙色预警同时在相关媒体发布。

第十一条 社会公众预警过程结束后自然解除预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辖区内水旱灾害特点,制定本级水旱情预警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黄山水文水资源局应根据预警工作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预警发布标准,市水利局配合。

第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基层防汛预警平台向所在的防汛指挥机构(或日常办事机构)责任人、基层防御责任人、包保责任人、中小水库“三个责任人”等有关责任人发送预警短信,重要预警信息需通过电话等方式直接“叫应”相关责任人。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黄山水文水资源局要根据权限加强雨水情监测站、基层防汛预警平台、安徽水信息网等设备和系统运行维护,每年汛前及时完善预警信息发送对象基本信息,确保预警短信及时发出。可根据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需求,及时完善预警信息发送对象基本信息。

第十六条 因非法或未按规定发布水旱情预警、未及时处理预警信息等情形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黄山水文水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