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市水利局局长程敏解读《黄山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提醒、约谈、问责制度》
问:《黄山市全面推行河湖长制提醒、约谈、问责制度》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推深做实我市河湖长制工作,督促各级河湖长、河长办、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水河湖〔2019〕42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的通知》(水河湖〔2021〕72号)、《中共黄山市委办公室、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市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28号)、《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问:制度适用对象是什么?
答:适用对象为县、乡、村三级河湖长,县、乡两级河长办以及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问:哪种情形适用于提醒?
答:(一)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河湖长制年度工作任务部署、推进滞后的;
(二)未有效开展巡河巡湖,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突出问题不及时的;
(三)未有效落实省、市两级部署开展的各类专项行动,对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或投诉举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的;
(四)所负责河湖管理保护利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在上级督察、检查、暗访、调研中发现突出问题较多的;
(六)河长协助单位未履行自身职责,协助开展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
(七)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未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推进河湖长制各项工作的;
(八)其他应提醒的事项。
问:哪种情形适用于约谈?
答:(一)未有效落实河湖长制工作“六大任务”,河湖存在突出问题较多,或者发生严重水环境问题的;
(二)未完成上级和本级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或专项行动等阶段性目标任务的;
(三)已进行提醒,但仍未及时推进问题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
(四)所负责河湖的水质出现严重不达标或恶化现象的;县级以上和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不达标的;
(五)省级以上河湖管理监督检查达到《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有关约谈条件的;
(六)未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造成工作被动的;
(七)其他需要实施约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