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黄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第26号建议(议作建)的协办意见
市生态环境局:
我单位对市人大沈文生代表提出的“关于协同开展黄山市中心城区一、 二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建议”收悉, 经研究办理,现提出协办意见如下:
一、根据《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水源保护涉及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多个部门,各部门均须按照规定履行水源保护相应职责。水利部门主要做好水资源规划居民生活用水的合理开发利用,优化配置水资源,做好饮用水水源水量保障与水土保持工作,在出现重大旱情等特殊情况下合理调配水资源, 优先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
二、 对于“开展饮用水权交易”的建议内容,按照水权确权与水权交易相关规定,市中心城区一、二水厂水资源使用权不适用休宁县与屯溪区之间的水权交易,主要原因:一是用水总量分配,黄山市分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配中,中心城区一、二水厂取用水指标分配在屯溪区。二是水权交易是指在合理界定和分配水资源使用权基础上,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用水户间流转的行为。休宁县、屯溪区通过水量分配已明确各自相应的区域水权,据用水总量统计成果与水资源公报显示,屯溪区暂无水权需求。三是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市中心城区一、二水厂取水是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纳入水资源分行业配置,两个水厂取用水资源分别办理了取水许可证, 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进非税财政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