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39163/202106-00034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黄山市水利局 发布日期: 202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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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政策解读

作者:市水利局 发布时间:2021-06-17 11:10 信息来源:黄山市水利局 阅读次数:

一、出台背景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背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开发区“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皖政办秘〔2020〕117号)

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意见(水资管〔2020〕225号)

二、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21年底前,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全部完成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省级以下开发区完成不低于50%。

(二)实施范围

安徽省境内各类开发区,其他各类产业集聚区、工业功能区、特色小镇等可参照执行。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评估报告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一般由开发区管理机构自行编制或其委托中介机构编制,应明确开发区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提出项目准入用水定额标准化和相关管理要求,细化水资源管控措施清单。

(二)规范审查同意

原则上五年开展一次,若五年内开发区规划或建设内容未发生重大调整,可向原审查同意机关申请延续区域评估报告有效期。近五年内已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区,在满足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可不再进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相关工作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推行告知承诺

对已经实施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内建设项目,推行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满足区域评估要求的取水申请人向具有管辖权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提交书面承诺,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公共供水项目、取用地下水项目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项目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仍按现行审批程序办理取水许可。

(四)强化监督管理

对已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的开发区,设区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开发区水资源管控措施清单,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要动态掌握开发区取用水情况,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水资源管控要求的取用水行为依法依约予以处置,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对接近水资源管控指标的要求及时进行预警,对达到或超过水资源管控指标的,要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

四、技术要求

1、相符性原则:应充分考虑开发区涉及的行政区域水资源承载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符合国家主体功能区、区域总体规划以及水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2、约束性原则。充分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及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控制指标的刚性约束要求,坚持以水定需,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开发。

3、协调性原则。应与区域发展其他规划的水资源需求与保护管理相协调,统筹考虑开发区各类用水需求的关系及供排水设施的系统性,促进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

4、科学性原则。选择的基础资料和数据应真实可靠,采用的水文资料应具有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论证思路应清晰正确,采用的论证方法应科学适用,论证结论应真实可信。

五、创新举措

我省现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执行具体工作流程: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的开发区,区域内单个项目仍需单独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申办取水许可。

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后,明确区域涉水准入标准,对符合准入标准的项目,采用承诺备案制予以办理,不再进行单个项目评价、评估,在保证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作用的同时,行政审批效率、便民服务效率进一步提高,营商环境进一步优化,对促进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改革任务,各市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落实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落实落地。

(二)强化工作考核

开发区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各地要切实发挥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促进开发区产业布局优化的作用,助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督查,保障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