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河湖长制有奖投诉举报制度(试行)》解读
问:此制度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河湖长制工作管理,及时发现、制止、消除河湖违法行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群众监督作用,确保河湖长制工作有效推进,依据《黄山市河湖长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问: 河湖长制有奖投诉举报适用本市境内河流水域的哪些违法行为?
答:(一)在河湖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洗砂、取土等破坏河道,污染水生态环境的;
(二)向河湖偷倒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固废危废,偷排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废液及其他污染物的;
(三)河湖水面、河湖堤岸等河湖管理范围内有大量垃圾、杂物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五)在河湖内非法设置网箱、电鱼、药鱼、炸鱼的,禁渔区、禁渔期,违法捕捞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河湖水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市河长办调查情况属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能够提供违法当事人具体信息的奖励100元。
(二)仅提供违法现象,不能提供违法当事人信息的奖励50元。
问:有奖举报途径是什么?
答:(一)电话举报:0559-2515684(工作日 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二)微信公众号:黄山市河长制;
(三)邮箱举报:黄山市河长办邮箱hsshzb@163.com。
问: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答:(一)举报的违法行为发生点位属黄山市管辖;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各级河长办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问:举报需要注意的事项是什么?
答:举报人所举报单位(或个人)有多项河湖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奖励。对举报事实不清、位置和对象不明确或不提供联系方式的,不予奖励。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单位(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一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问:举报的具体工作流程是什么?
答:举报事件受理后,由市河长办转交该事件所属县(区)河长办核实处理;县(区)河长办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以正式文件反馈市河长办并附处理前后现场照片,事件影响严重的向市级河长报告。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后,市河长办在10个工作日内填写《黄山市河湖长制投诉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水利局财务先行垫付奖金,本着属地负责的原则,年终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河长办支付,以进一步促进各地加强河湖管理。
问:领取奖金需要准备什么?
答: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需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黄山市水利局财务科领取奖金,也可由举报人提供银行卡号通过银行划转给予举报人奖金。举报人须在领取奖金时须签字确认,逾期未领取或提供有效身份证、银行卡号的,视为自动放弃。
问:哪些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答:(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新闻媒体、各级河湖长制相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各级河长办或相关职能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三)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整改内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在河湖长制管理范围内的;
(六)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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