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河长办:
现将《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建立河湖健康档案工作的通知》(办河湖〔2022〕32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明确目标任务。根据我省河湖健康评价及建立河湖健康档案的总体安排,到2023年底,设立县级以上河长湖长的河湖、列入安徽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库、列入第一次水利普查河湖名录的河湖基本完成健康评价,2024年3月31日前全面建立健康档案。对位于无人区、交通不便地区的河湖,可暂不开展健康评价。各地梳理统计上述3种情况河湖的健康评价及健康档案建立情况,于2023年1月10日前报省河长办(见附表)。
二、合理确定评价指标体系。参照水利部河长办印发的《河湖健康评价指南(试行)》,开展河湖健康评价工作。各地将《通知》明确的自然岸线状况等7项指标,作为河流、湖泊健康评价必选指标,结合河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状况,以及河湖主要功能等具体实际,合理确定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各地因地制宜自选特色指标,使评价结果更加精准反映河湖健康状况。
三、切实做好跨界河湖健康评价。发挥跨界河湖联合河湖长制作用,共同推进跨界河湖健康评价、健康档案建立工作。跨界河湖涉及各方要加强对接协调,按照河流左岸主动对接右岸、岸线长的主动对接岸线短的、下游主动对接上游,湖泊水域面积大的主动对接面积小的原则,落实牵头组织评价单位,确定统一评价方案,明确具体指标体系,协调评价资料收集、评价成果使用、评价信息共享,夯实跨界河湖联防联控联治基础。
四、加强河湖健康档案动态管理。各地组织开展河湖健康评价时,同步填写河湖健康档案的基本信息表、健康状况信息表(皖河长办〔2022〕1号文印发),并作为评价成果报告的附件。河湖健康评价完成后1个月内,请将评价河湖的基本信息、健康状况信息录入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每年3月31日前,在全国系统中准确填报上年度完成评价的河湖健康档案。2023年6月30日前,各市对已录入省系统中的河湖健康档案信息开展一次全面复核,确保有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省河长办将组织对各市河湖健康评价、健康档案建立情况开展抽查,抽查情况纳入年度对各市的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激励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