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涉河湖问题发现整治工作的意见
省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市河长办、水利(水务)局: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全省各地充分发挥河湖长制作用,全面清理整治涉河湖突出问题,河湖面貌持续改善,但涉河湖问题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健全涉河湖问题发现整治工作机制,压紧压实排查整治责任,推动形成党政主导、河长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问题发现整治工作格局,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强化河长湖长巡查。各级河长湖长要加强对责任河湖巡查,准确掌握河湖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协调解决突出问题。乡、村级河长湖长巡查重点是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本级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一级责任河长湖长或相关部门。
二、加强排查暗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涉河湖问题排查暗访,鼓励引入第三方开展专业化、常态化排查,查清问题底数,建立问题清单。各有关部门应将排查暗访的涉河湖问题,及时通报同级河长办。
三、畅通问题渠道。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群众通过投诉、举报、来信、来访等方式反映河湖治理保护情况,提供河湖问题线索,受理单位应及时办理,反馈调查处置情况。落实信息共享机制,各级河长办、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及时共享涉河湖问题线索。
四、强化智慧助力。积极整合或利用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提高问题即时发现能力,及时发现并制止苗头性问题,做到涉河湖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助力涉河湖问题清理整治
五、依法依规整治。对于存量问题,要制定分类整治方案,从严从快处置。对于增量问题“零容忍”,坚决依法依规清理整治。对于历史遗留、农民唯一住房等群众民生问题,要科学评估、稳妥处置。对于河湖问题多、水生态环境较差的地区或河湖,要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对于难以解决的涉河湖问题,责任部门应及时报同级河长办提请责任河长湖长协调解决。
六、规范整改程序。对于涉河湖突出问题,要明确整改措施、责任、时限,实行清单化管理、闭环销号。省河长办发现并交办的涉河湖问题,原则上由有关市负责验收,报省河长办备案。加强问题整改跟踪检查、抽查复核,防止问题整改不到位、虚假整改等情形发生。
七、严格责任追究。对于河湖重大问题多、问题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存在清理整治弄虚作假、较严重以上问题反复出现等情形的,要按照水利部《河湖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部关于加强涉河湖重大问题调查与处置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责问责。
八、强化组织保障。各地要进一步压实河长湖长责任,部署涉河湖问题清理整治工作,推动解决河湖突出问题。各级河长办要落实河长湖长部署,强化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要协调联动,加强业务指导,合力推动问题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