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安徽省河道非法采砂砂产品价值认定和河道非法采砂危害防洪安全鉴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函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征集时间:[ 2019-07-30 18:03 ] 至 [ 2019-08-05 18:03 ]
状态:已结束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19-08-05 18:03
1、建议明确砂产品类型,包括粗砂、中砂、细砂等,河道内开挖的砂石块、风景石等建议纳入管理。
2、建议明确价格认证机构,是政府部门还是社会机构。经询问物价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该中心一般是公安部门立案后需对某物价格认定,其出具价格认定书。这样,先价值认定再立案还是立案后再认定价格,形成一个矛盾循环。询问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只用建筑材料市场信息价来做建设预算的依据。
3、第四条中“(一)有协议(合同)或有关票据的,根据销售收入和单价进行计算;”建议改为“(一)有协议(合同)的,按照已执行合同的成交数量或有关票据的,根据销售收入和单价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