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黄山市河长制规定(草案)》意见的函

信息来源: 市水利局 征集时间:[ 2018-02-02 11:50 ] 至 [ 2018-02-08 11:50 ] 状态:已结束

市直相关单位,各区县水利(务)局,黄山风景区管委会水务办、黄山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市委、市政府要领导的指示,将河长制工作立法列入2018年的立法计划,现已正式起动立法工作程序,根据立法计划安排,我局组织人员借鉴外地的做法和本市的实际草拟了《黄山市河长制暂行规定(草案)》(暂定名),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和设想提出意见和建议,于27日前书面反馈我局,电子文档同时发送电子信箱。

联系人:市水利局水政水资源科  程凯    2500991

电子邮箱: hsshzb@163.com

附件:《黄山市河长制规定(草案)》

 

                            黄山市水利局

                            2018年2月2

结果反馈

反馈时间:2018-02-08 11:50

歙县河长办提出的意见:

一、《黄山市河长制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章节较为全面,符合省市河长制工作方案,内容充实,易操作。

二、第一条中,不能把同级规范性文件作为另一个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据。建议改为“……及有关法律法规”。第二十四条第四项“怠于”不是法律术语,建议改为“其它渎职行为”。

三、建议草案第五章之后增加一章—“经费”,或者“后勤保障”。在“考核”的章节中,增加“把经费落实作为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河长制年度考核的条目之一”。全面推行河长制,刚起步,离不开经费支撑。宣传、培训、会议、公示牌更新、不脱产村级河长巡河补贴、社会监督员活动经费,还有各级河长办办公硬件添置、监督管理平台运行费用等等。建议全面推行河长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使用采取“一费一报批”。

四、建议在第七章中,加入“取消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评优资格,一票否决等”。

五、第十二条第三款删除“将”;第十三条第二款最后一行改“,”为“、”。

六、建议在第十六条中,规定区县级对乡镇级的督察督办方法。

七、第十七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发现的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向该水域的河长或河长办投诉、举报。河长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交相应的河长办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建议改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就发现的水域问题或者相关违法行为向公示牌上的河长、热线电话平台或者公众微信号管理平台进行投诉、举报。河长等相关单位接到投诉、举报的,应当连同批示及时交相应的河长办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八、建议第十九条“河长办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具体办法由河长办另行制定。”改为“河长办可根据需要,请示政府批准后,指定牵头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河长办是上通下达、督察督办、检查考核等综合协调办事机构,不参与实体工作。

九、第二十五条第四项“接到河长的报告并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未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建议改为“接到河长指派或下级河长报告,未依法履行处理或者查处职责的。